(相關資料圖)
案件回放
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區物業公司近日引進了新的道閘系統,可識別車輛牌照,控制小區車輛進出,并且向業主收取小區內公共道路周邊的停車費用;否則,就阻止車輛進出。李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在沒有得到小區三分之二業主同意的前提下,強行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行為不合法。經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無果,以物權保護糾紛為由,李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物業公司停止收取小區內公共道路周邊的停車費。法院認為,李先生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因此對其起訴不予受理。
法官解讀
生活中,因對物業公司劃定公共區域停車位并收費的行為不滿,經常有一些業主訴至法院。但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關權利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提出或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提出。單個或部分業主主張建筑物共有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業主對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關權利屬于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如果業主認為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主張。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