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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受到許多家庭的青睞,更是快遞、外賣等行業從業人員交通工具的第一選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數據顯示,我國是全球電動自行車生產及銷售第一大國,目前社會保有量約2億輛。
然而,電動自行車的快速發展也一直伴隨著“安全事故多”“統一管理難”等問題。根據北京市交管部門統計,今年以來,電動自行車違法騎行引發的事故同比上升三成,占全部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的82%。“任性”闖紅燈、誤解交警正常執法活動等行為仍存在,車毀人亡的慘劇也并不鮮見。
治理電動車“任性”行駛現象,要依法依規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處罰。在我國,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通行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都屬于“非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電動自行車廠商、授權店售賣產品時,或主動或被動提供拆解限速、解除快速行駛報警、違規上牌等“服務”,甚至以此作為賣點推銷宣傳。針對此種行為,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違規上牌或未上牌電動車行駛上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此外,部分快遞、外賣公司存在著要求提高送貨、送餐速度,對快遞員、外賣員違規駕駛電動車不予重視的問題。對此,相關企業應提高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駕駛培訓,提高他們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
非機動車的流動性比機動車大,一旦發生事故,受傷程度更為嚴重。治理電動車“任性”行駛現象,離不開每個人自覺的交通安全意識。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千萬不要為了圖一時方便而釀成悲劇。(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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