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市某小區一棟31層樓住戶被緊急疏散。原因竟然是,有租戶在裝修房子時用鉤機拆掉了承重墻,導致墻體開裂引發危險。有人估算,這次事件導致的損失接近2億元。如此高昂的賠償,無論是租戶還是業主均無力賠償,政府最后大概率還是會兜底。
實際上,如果最終真的是由政府來兜底,那就是變相地由納稅人來兜底和買單。因為政府的資金都來源于財產,除了少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外,絕大部分都來自于國家的各項稅收。所以說,政府買單實質上就是納稅人買單。而因為極少數人的任性和肆意妄為,讓絕大部分無辜的民眾來承擔后果,恐怕難以服眾。
【資料圖】
長期以來,很多人都形成了一種慣性思維。那就是遇到無法克服的困難,就想到了政府,就希望政府來出面解決。比如說,發生交通事故了,肇事方賠不起,家屬就找當地政府訴苦甚至是“鳴冤”;生病了自己不想出醫藥費,就糾纏單位領導要求全額報銷等等。#哈爾濱身邊事兒#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想法呢?這都源于“大鍋飯”思維,有困難找政府,把政府當成萬能的終極解決機構。有人用盡畢生心血買了一套房子,結果開發商跑路了,于是乎大家相約去站在樓頂示威,以期給當地政府施加壓力。而有些部門為了息事寧人,往往將依法處理變成了大包大攬,滿足了這些人的愿望。
據悉,拆承重墻的人并非業主而是租戶。租戶打算用來經營健身房,估計是看到這堵承重墻有點礙眼,索性就找裝修公司(工程隊)將它給砸掉了。讓人驚訝的是,砸掉承重墻用的居然是鉤機等大型設備。剛哥覺得,搞個健身房用得著這么大興土木嗎?
那么,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此事呢?
1、誰侵權,誰賠償,業主、租戶、裝修公司和物業公司難辭其咎!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將房子出租給租戶后,有義務保證其不損壞房屋的主體結構。租戶私自拆除承重墻引發嚴重后果,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而裝修公司(工程隊)作為專業人員,明知從事的是危險行為仍一意孤行,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面對鉤機進場裝修,沒有盡到審慎的核查和監管義務,導致墻體開裂的后果發生,亦應負有相應的責任。總之,誰侵權,誰賠償。
2、私自拆除承重墻,涉嫌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無論是業主同意還是租戶私自拆除承重墻,其行為及后果都非常嚴重。樓房房體開裂發生居住危險,導致200多戶居民被緊急疏散,已經嚴重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行為人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該發生的事都發生了,接下來就是總結經驗教訓的時候了。租戶為了便利自己不顧全樓業主安危,實在是令人無語,該傾家蕩產就傾家蕩產吧。拆遷公司(工程隊)為了幾個錢,連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底線都不守了,該賠償就賠償吧。
物業公司看到偌大的鉤機,竟然會如此失察,是麻木還是有其他隱情?房東把房子租出去了,不代表房子的事情和自己就毫無關系了,房東和物業都有監管責任。最后,請大家一定記住三個字:承重墻不能拆,不能拆,不能拆!
業主該追誰的責就去追,該誰的責任誰承擔,承擔不起就用一輩子來贖罪。絕不能因為個別人的過錯,讓無辜的守法民眾來背鍋。政府兜底的意識早已經過時了,別讓納稅人跟著一起倒霉,縱容這些行為不端的人。有人卻認為,如果業主們的房屋遭到破壞又不能得到解決,那政府不兜底誰來對他們負責呢?對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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