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酒,是江西贛南地區民間常見的家釀飲品;釀造米酒,則離不開酒餅這一充當發酵作用的重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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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筆者收到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一超市負責人反映稱,該超市因為銷售酒餅,被消費者舉報系“三無產品”,在獲利僅0.15元的情況下,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處以5000元的罰款。
該超市負責人認為,贛南地區民間釀米酒歷史悠久,酒餅制作亦屬于民間工藝,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時不應“一刀切”,且其僅獲利0.15元卻被罰款5000元,屬于處罰過重。為此,他將市場監管部門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贛州市章貢區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指出,雖然該超市銷售的酒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但其銷售酒餅的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而且是第一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這一違法行為應不予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后,上猶縣市場監管局提起了上訴。2022年12月,贛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處理錯誤,應予糾正,駁回了涉事超市全部訴訟請求,“對于食品安全……應以是否可能影響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主要標準,而不能僅以貨值金額的大小作為主要標準?!?/p>
超市銷售一包酒餅,獲利0.15元被罰5000元
李先生在贛州市上猶縣經營一家名為“幸福萬家”的超市。2021年12月,他從贛州市南康區唐江鎮的經營者處購進標示為“江西紅星酒餅廠”的酒餅20包,購進價格為0.85元/包。
筆者注意到,該酒餅包裝標簽標示有“強身健體,是產婦的滋補佳品”等字樣,標簽上沒有載明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者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
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查明,2021年12月19日,該超市以1元/包的價格,銷售了一包酒餅給一名消費者。該消費者發現酒餅包裝標識問題后,向超市要求退貨并賠償1000元,雙方未達成一致;隨后,該消費者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舉報。
2021年12月20日,該超市將剩余19包酒餅退回至供貨者。
2022年4月12日,上猶縣市場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超市構成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標注虛假內容的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0.15元,處罰計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在行政處罰書中稱,2021年12月26日,上猶縣市場監管局收到12315舉報單,消費者在幸福萬家超市購買的甜酒餅屬于三無產品并宣稱有功效,2022年1月13日,該局執法人員對幸福萬家超市進行檢查并制作了現場筆錄等。
質疑“執法過度”,被罰超市起訴市場監管局
在李先生看來,贛南地區民間釀米酒歷史悠久,酒餅制作亦屬于民間工藝,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時不應“一刀切”,且其僅獲利0.15元卻被罰款5000元,屬于處罰過重。
為此,2021年4月21日,幸福萬家超市以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執法過度”為由,向贛州市章貢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前的行政處罰。
“酒餅制作屬于民間工藝,一般都是老師傅才懂得制作?!崩钕壬J為,會釀米酒的人都知道,好的酒餅能制作出更優質的米酒,而米酒在贛南地區又稱“月子酒”,贛南地區自古以來便有產婦喝米酒滋補的傳統,他所銷售的酒餅包裝上寫有“產婦滋補佳品”等字樣,符合基本事實。
李先生說,他是從贛州南康區唐江鎮購入這批酒餅,而唐江鎮的酒餅制作,一直在贛南民眾中有非常好的口碑。他認為,自己銷售酒餅的行為并不違法,“市場監管部門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來管理酒餅銷售這樣一個傳統市場,并無法起到規范市場的實際效果?!?/p>
贛州市市場執法稽查局一名工作人員也介紹,當地銷售酒餅,“一般情況下我們不會去查處,現在沒有正規的廠家專門生產酒餅,有點像民間偏方、土藥一樣?!?/p>
一審法院認為系“輕微違法”,判令撤銷行政處罰
一審時,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在答辯時認為,涉事超市銷售相關酒餅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該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考慮到本案涉案金額較小,涉事超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配合案件調查,對其從輕予以行政處罰。”上猶縣市場監管局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超市處罰5000元,已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該處罰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過罰相當。
“食品安全關系到最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民生問題?!鄙溪q縣市場監管局稱,該局作為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必須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中每一個環節的監管,通過處罰,斬斷利益鏈,規范市場,保證食品安全。
對此,2022年7月29日,贛州市章貢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該案中,雖然涉事超市銷售的酒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但其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而且是第一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觀上沒有故意,能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因此,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對其違法行為應不予行政處罰。
筆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內容顯示,章貢區法院判令上猶縣市場監管局撤銷對涉事超市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應予處罰,“貨值金額并非應否處罰的主要標準”
一審判決后,上猶縣市場監管局提起了上訴。2022年12月,贛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處理錯誤,應予糾正,駁回了涉事超市全部訴訟請求。
贛州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指出,該案中,涉事超市銷售的酒餅并非僅僅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而是缺少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址、許可證號等基本信息的“三無產品”,不符合可以不予處罰的條件。
“本案不符合輕微不罰的情形;貨值金額并非應否處罰的主要標準?!壁M州中院認為,對于食品藥品安全,應當落實中央“四個最嚴”要求,即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追責,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應以是否可能影響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主要標準,而不能僅以貨值金額的大小作為主要標準。
“本案中,貨值金額雖然很小,但是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許可證號等,生產廠名虛假,沒有生產廠址,很容易產生食品安全問題,影響公眾特別是產婦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當予以監管和處罰?!壁M州中院指出,涉事超市認為酒餅市場存在不規范的問題,不能作為其免予處罰的法定理由。
贛州中院同時表示,本案中,上猶縣市場監管局作出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經屬于法律規定的最低處罰金額,不宜再行變更。
筆者從涉事超市負責人李先生處獲悉,二審判決后,2023年1月3日,他收到了上猶縣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旅行社催告書,催告其繳納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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