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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廣大業主合理使用、維護物業,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了《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業主規約》)和《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以下簡稱《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區業主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行為將受到明文規約。
長期以來,業主對于物業的使用、維修、管理以及應依法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等認知仍比較模糊,在小區內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時缺乏規范的指導。在此背景下,《業主規約》明確了物業管理區域范圍、業主行使的權利、履行的義務等內容。
根據《業主規約》,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與此同時,業主應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或者未采取措施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業主規約》明確了業主間矛盾糾紛的調處方式,如業主之間因管理規約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采用四類方式解決。其中包括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調解、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區別于《業主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對建設單位等主體也提出了要求。例如,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此外,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設單位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根據《臨時管理規約》,該約定將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自物業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起終止。
據悉,上述兩份規約均將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 物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