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2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聯合發布《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在全國率先開展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即日起實施。首批納入建造師、執業藥師、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等24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項目,并將動態調整。
不準作“包過”承諾
監管細則重點強調了對培訓機構行為的“八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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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準作出保過、包過、保證取得證書等保證性承諾;二是不準對培訓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三是不準以證書掛靠、不符合考試資格可以代報名、提供考試題等虛假、違法承諾欺騙、誤導消費者;四是不準用非合同約定的培訓機構賬戶收費,在合同約定內容之外另行收費,向消費者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五是不準向消費者捆綁信貸服務;六是不準不向消費者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的查詢服務;七是不準超出培訓機構服務能力的收費;八是不準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其他行為。
消費者如果發現培訓機構存在“八不準”行為,可以向本市人社、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舉報,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應退費
監管細則對退費情況做了具體約束。其中,學員自簽訂合同并完成付費之日起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額退費;學員因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學員確認變更退費渠道。如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或雙方協商一致,或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學員要求退費,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余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
如消費者對退費情況存在異議,可向人社部門投訴。如果培訓機構無理由拒絕退費,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存管資金撥付需學員確認
監管細則明確,培訓機構要將預收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存管,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并簽署服務協議,開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支取存管資金時,要與培訓服務進度相匹配,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服務完成情況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學員確認同意支取后,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果學員不同意支取,存管銀行不得撥付資金。
培訓機構要為學員制定明確的培訓計劃并在合同中約定確認,培訓計劃要明確培訓內容和相應的課時及收費金額;要為學員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的查詢服務;培訓機構提供的信息要真實、全面,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應當保存交易記錄至少三年。
首批納入監管的培訓項目
1 建造師
2 注冊消防工程師
3 執業藥師
4 注冊安全工程師
5 監理工程師
6 造價工程師
7 房地產估價師
8 注冊建筑師
9 注冊設備監理師
10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11 注冊計量師
12 注冊城鄉規劃師
13 注冊測繪師
14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15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16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17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18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19 翻譯專業資格
20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21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22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23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24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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