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防水工程公司的現場負責人雇傭無資質的工人進行樓體外墻滲水維修作業,沒想到工人在操作座板下降時墜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該工程項目負責人及現場負責人均被西城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被告人劉某是北京一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負責一小區樓體外墻滲水維修工程。在還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劉某就讓公司的現場負責人龔某安排工人進場施工。而龔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竟雇傭了一名根本沒有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證的工人進行外墻滲水維修作業,還大意地在工人作業時離開了現場。
沒想到,這名工人在進工地作業的當天就發生了慘劇。當工人完成維修,準備操作座板降至一層時,直接從10層樓左右的高度墜落在地。急救人員趕到后確認工人已經死亡。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屬于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劉某、龔某二人在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兩人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龔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鑒于二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可適用緩刑。
在庭審中,被告人劉某、龔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沒有異議。
西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龔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方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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