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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是世界旅游日。針對由自駕游引起的法律糾紛,北京市一中院將該院已審判的真實案例改編成“連續劇”,設置多個場景,由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鞠偉逐一向市民提供法律詳解和提示。
場景1:無償搭載朋友致其受傷應減輕賠償責任
賈亮(化名)周末開車帶兩個朋友去郊區游玩,途中賈亮注意力不集中,路過一急轉彎路口時,一個急剎車差點撞到路邊的花壇。坐在后座的伊明(化名)頭重重地撞到了前排座椅上。伊明要求賈亮負責醫藥費,賈亮則認為自己不應賠償。
鞠偉解讀:賈亮無償搭載朋友自駕出游,開車過程中導致伊明頭部受傷,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賈亮可與伊明協商,適當承擔一定的醫藥費。若協商不成,根據此案情節,亦應減輕賈亮的賠償責任。
場景2:租車拋錨出租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風波過后,賈亮等三人又相約自駕游。三人找租車公司租用了車輛,結果車在路上拋錨,致使三人未能參加預定好的游玩項目,原因在于租車公司交付的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一直沒有維修好。
鞠偉解讀:根據《民法典》第708條規定,出租人應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根據《民法典》第582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及損失大小,可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據此,賈亮等三人可要求出租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場景3:轉租車輛受損 轉租人仍需擔責
賈亮三人因車輛拋錨送去維修,無奈之下,他們只好聯系另一朋友小吳,恰巧小吳正租用其朋友的車在附近。經過朋友的同意后,小吳將這輛車轉租給賈亮等三人。誰知,賈亮在駕車時,飛起的石子將擋風玻璃砸壞了。
鞠偉解讀:根據《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小吳經朋友同意轉租車輛,雖是賈亮開車中致車損害,但基于小吳與朋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仍需小吳承擔賠償責任。小吳在賠償朋友車輛擋風玻璃損失后,可向賈亮追索損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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