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昨天(4月25日)發布《關于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理指南》,就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如懲罰性賠償如何計算、哪些行為屬于故意侵權、哪些構成侵權情節嚴重等適用規則,進行了規范細化。
指南共51條,六個部分。結合審判實際,對侵權故意和侵權嚴重的情節進行了梳理。其中第2.2條列舉了六項可以認定構成故意侵權的情形,如侵權人惡意搶注并使用他人馳名商標,在宣傳或提供侵權商品或服務時有意針對權利人標識進行“擦標”等。第2.4條則列舉了七項可以認定為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
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主要體現了懲罰性質,第3.14條列舉了倍數考量的因素,如侵權故意程度、侵權持續時間、侵權行為對行業造成的危害等。同時明確,當事人約定的懲罰性賠償倍數不受法定1至5倍范圍的限制。
第4.1條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故意實施嚴重侵權行為仍為其提供幫助,或者教唆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網絡用戶經教唆故意實施嚴重侵權行為的,規定權利人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懲罰性賠償。
指南第4.7條、第4.8條還對網絡直播帶貨、跨境電商等代購行為中行為人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做出了規定,明確網絡直播帶貨行為人或代購人明知其帶貨或代購的商品或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仍然從事相關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網絡服務平臺明知直播帶貨、代購侵害知識產權的,無正當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還要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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