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健委日前發布《2022-2024年北京市腫瘤診療質量提升行動方案》,明確醫療機構在尚無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醫療機構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對抗腫瘤藥物超說明書應用進行嚴格管理。
各醫療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診療指南(規范)、臨床路徑等,按照診療必需的原則為患者實施醫療檢查。風險較大、缺乏診療指南(規范)或臨床路徑支持的醫療檢查項目,應當有相關循證醫學證據支持,并經科室討論后實施。相關專業質控中心明確不同級別檢查檢驗項目的具體管理要求,到2023年底,初步形成北京市腫瘤診療檢查項目分級管理目錄。
接診或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無法開展的醫療檢查項目,可通過醫聯體、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實施。公立醫療機構委托第三方的,醫療檢查相關費用應當由公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暗示、強制患者到醫療機構外指定地點接受檢查、治療并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原則上須遵循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醫療機構在尚無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醫療機構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對抗腫瘤藥物超說明書應用進行嚴格管理。
特殊情況下抗腫瘤藥物使用采納的證據級別依次是,其他國家或地區藥品說明書中批準的用法、國際權威學協會或組織發布的診療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國家級學協會發布的診療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路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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