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田某于2016年年初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該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小區業主每年年初交納物業服務費,若未及時交納,則業主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后田某因故自2017年起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討無果,便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田某支付欠交的物業服務費用及相應的違約金。庭審中,田某辯稱:該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綠化面積不達標,安保工作不到位,清潔衛生不符合要求,停車位沒有保障,上述問題沒有解決之前,其有權拒交物業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物業公司依據與田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為田某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至今該小區運轉正常,田某在接受了該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后,理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時依約向該物業公司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同時,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在對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過程中出現瑕疵,該小區的業主即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則勢必會導致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水平與質量的下降,如此惡性循環不利于小區及至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亦影響小區業主的根本利益。當小區業主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瑕疵時,應當通過正當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議,物業服務企業亦應就存在的問題予以改正,不斷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結合其他同類案件查明該物業公司確在安保、維修、管理等方面存在服務瑕疵,為督促該物業公司提高服務水平、改善服務質量,對其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支持了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欠交物業費的訴請,而為了提醒、督促該物業公司提升其物業服務水平,駁回了其要求業主因欠交物業費而導致的違約金的訴請。(通訊員 黃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