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處于疫情防控最為關鍵的時期
嚴格遵守防控疫情的相關規定
是對自身安全的最大負責
也是對抗擊疫情的貢獻
然而,還是有相關人員不聽勸告
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期間的管理工作
案例一
2022年1月11日9時許,違法行為人鄒某和孫某采用翻越隔離帶的方式離開北侖新碶街道疫情管控區,后被公安機關處罰。
案例二
2022年1月11日16時許,違法行為人劉某在明知身處封控區內應做到足不出戶,仍在沿海村疫情封控區內隨意走動,后被公安機關處罰。
案例三
2022年1月11日21時許,違法行為人李某在明知封控區內應當做到足不出戶,仍在永豐村疫情封控區內隨意走動,后被公安機關處罰。
截至1月12日10時,北侖公安分局新碶派出所共教育、處理管控區內違反“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要求”人員56人。再次要求管控區人員不扎堆、不聚集、不聊天,其他區域人員也要做好自我防護,盡量不去人員密集場所,主動配合測溫、亮碼。
普法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