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今天下午召開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首月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為了促進各方依法履行垃圾分類義務,依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近日,市城市管理委與市城管執法局正在制定《北京市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
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李如剛介紹,《規定》要求,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廚余垃圾分類,廚余垃圾應從產生時就與其他品類垃圾分開,投放前瀝干水分,不得混有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做好廚余垃圾分類,確保分出質量。不得將分好的廚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時、分類收集廚余垃圾,并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以各種理由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規定》明確了“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的操作規程”。收集運輸單位應依據合同對廚余垃圾的分類質量嚴格把關,由收集運輸單位作業人員通過現場目測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進行判定。廚余垃圾中明顯混有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即判定為分類質量不合格。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擬交付的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的,應當主動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聯系,要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改正期限內,對分類質量不合格的廚余垃圾暫不收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經收集運輸單位確認分類質量合格的,恢復收集運輸服務。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有特殊情況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改正期限結束后,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運的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仍不合格的,應向服務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記者 王天淇 張楠